员工雇佣合同【精】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员工雇佣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员工雇佣合同1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______ __ ____ ___
办公地址:__ _________ 实际住址:__________ __ ____
法定代表人:__ 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 ____
联系电话:____ 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 __ 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 __年__ _ 月_ __日起至__ _年_ __月_ __日止。
二、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安排,同意从事_ 淘宝客服人员 _岗位工作,并承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条件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培训,以达到上岗要求。
四、工资待遇
甲乙双方根据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计量工资形式来发放工资,每天结算。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
2、 根据内部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岗位进行调整;
3、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对乙方予以奖惩;
4、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工资。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 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 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 享有甲方按约定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七、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可以终止
本协议。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情形及责任
1、 乙方工作产出的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权、技术版权、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甲方,乙方承
诺自愿放弃以上权益;
2、 甲方提供的相关资讯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不在本协议以外使用;
3、 本协议服务内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部分的,乙方承诺自动遵循永久不透露原则负责保密;乙方承诺
不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聘用协议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协议后,亦不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工作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4、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件解除聘用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赔偿。
九、其他事项:
1、 乙方岗位为非全日制员工,属于远程兼职,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疾病或伤残等意外事故,
由乙方个人自行负责,同时如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应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医疗期待遇及工伤待遇;
2、 乙方应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便于甲方在必要时通知乙方办理相关事宜,避免应时间延误而使乙方
权益受到损害;
3、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与协议相关的证件、协议附件和通知的传真件、扫描
件、及电子邮件均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名: 刘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雇佣合同2合同编号( )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及试用期待遇
1、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2、试用期内乙方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
二、聘用期限
试用期满后,经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岗位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岗位为 ,预计为 年。
该岗位要求乙方需具备以下条件:(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包括相应证件)
四、薪金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情况,支付与乙方岗位相配的薪金,具体标准为:
五、甲方的责、权、利。
1、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2、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3、为乙方提供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4、为乙方提供提升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机会;
5、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对于乙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及管理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行为决定进行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
六、乙方的责、权、利
1、具有为甲方诚实、敬业工作的义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公司声誉及正当利益;
4、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
5、享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公司的权利和就业保障权利。
6、公司规章制度的认可条款。
7、拥有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承担自身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8、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较大问题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有机会了解、熟悉甲方公司整个管理规章体系。乙方除有异议保留外,将视作无条件认可管理规章 ……此处隐藏25083个字……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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