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备】采购合同范文合集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采购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采购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本合同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集成化研发管理平台”,达成如下协议:
1. 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
1.1 软件版本:(乙方的最新版本)
1.2 用户数量:
1.3 合同金额:
2. 乙方提供的服务
2.1 乙方提供“软件安装和使用培训”服务。如果甲方和乙方不在同一个城市办公,那么甲方承担乙方讲师的差旅费、住宿费。
2.2 乙方提供12个月的免费远程维护和使用指导。
2.3 乙方提供12个月的免费远程升级服务。之后如果甲方需要升级软件,每年升级费用为采购费的20%。
3. 交付物品
乙方的交付物
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款后,交付如下物品:
(1)集成化研发管理平台的光盘(含软件包和使用手册);
(2)赠送著作《IT企业项目管理:问题、方法和工具》1本。
4. 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
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给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款后,一周之内提供交付物品,并根据甲方安排的时间去甲方现场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银行帐户
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汇款至乙方的银行帐户。
户 名: XX有限公司
开户行: XX银行
账 号: XXXXXXXX
其它费用声明
如果乙方工作人员从其它城市到甲方现场提供本合同内的服务,则甲方承担乙方的差旅费。如果乙方通过电话和Internet提供远程服务,或者双方人员在同一城市工作,那么甲方无需支付差旅费。
4. 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含有“上海漫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文字或图标的文件,归属乙方。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文件内容。
集成化研发管理平台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甲方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给乙方后,拥有该软件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对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公开发表或者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给对方。
5. 盖章签字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和乙方各保留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采购合同 篇2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本法第四十四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立法目的
确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含义非常明确,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这是无效的。
2.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本法并未明确,有待国务院及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立法目的
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因,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
本法第四十六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目的
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按照本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 ……此处隐藏6092个字……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六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随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分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交货时
需负责卸货及入库(如人手不足甲方可帮联系民工)。乙方保证每批货物在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完成。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按该批次甲方指定的型号和数量,以货物卸货入库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的数量为准,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货资料及配件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配件等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甲方所购货物超过实际使用量的,超过部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的运输费。
7、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服务或售后服务约定: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2)所购货物的保修和系统维护,不得少于1年;具体保修期按按照乙方投标服务承诺执行,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4)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个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5)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八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供货。
乙方每次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需请甲方到现场验收货物(品牌、规格型号、外观和各种证明、手续等)。
甲方如对货物质量产生疑问,有权将货物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随机抽取5个品种型号)。若法定质检机构质检出货物合格,则质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法定质检机构质检出货物不合格,则质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该批次合格商品,两次送检均不合格的将退回全部货物,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当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和地点全部供货完毕且所提供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或法定质检机构出具质量合格报告后,按进度支付,货物供应完成60%支付50%货款,全面完成经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乙方需派代表现场监督)合格验收后一月内支付40%,甲方安装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管材、管件运行正常,一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10%。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按期或者按批次交付货物,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通过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诉讼或者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伍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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